一、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税费优惠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至2027年12月31日,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湖北省的标准)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个体工商户减征个人所得税。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温馨提示: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经营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除了高校毕业生创业税费扣减政策,符合条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还能享受特殊的税费优惠。具体包括:
(一)增值税优惠。1.至202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2.至2027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二)“六税两费”优惠。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温馨提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已依法享受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等其他优惠政策的,可叠加享受“六税两费”优惠政策。(三)小微企业企业所得税优惠。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规定的小微企业条件的企业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