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医疗险理赔
福州客户徐先生于2011年6月为自己投保《民生附加康靖意外伤害医疗保险》。2023年初,客户以“摔伤两年后,左踝持续疼痛而入院治疗”为由,申请理赔。经查客户保险合同条款,该意外医疗险的责任范围为“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的合理治疗费用”,客户属外伤2年后的治疗,故无法核定意外医疗险责任,最终我司下达拒付通知书。
风险提示
通常意外险的条款中,是有保险责任期限的,指从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开始计算的一定期限,通常为180天(以保险公司合同条款为准),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遭受了意外伤害,而且该意外伤害是导致被保险人在责任期限内治疗的直接原因,保险公司就会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保障金的理赔。本案中客户治疗时间已超出保险条款约定的180天,故治疗费用不在意外医疗险的保险责任范围内。
温馨提示
在购买保险产品后,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请认真阅读保险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如有异议应及时向公司进行咨询。在出险后,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请尽快前往合同指定医疗机构治疗,并尽早通知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