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司法局回应“公法链平台可撤换司法鉴定书”:系统已升级,委托人提取后不可撤回

   日期:2025-08-05     作者: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www.lekcy.cn/mobile/news/3488.html
核心提示: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杨光 近日,广州公法链示证平台撤换司法鉴定文书一事引发关注。7月24日,广州市司法局向大河报回应了相关疑

大河报·豫视频记者 杨光

近日,广州公法链示证平台撤换司法鉴定文书一事引发关注。7月24日,广州市司法局向大河报回应了相关疑问。

据大河报此前报道,浙江的李先生反映称,在其涉及的一起涉嫌制作、售卖梦幻西游手游“外挂”的案件中,其代理律师发现,关乎案件定罪量刑的两份重要司法鉴定意见书,在平台签发后,存在被撤回修改的情况,作为案件当事人的李先生对上述操作不知情。该公法链平台2020年上线投入使用,平台上线时宣传称使用区块链技术,具有加密防篡改、可溯源功能。6月11日,广州市司法局回复李先生称,鉴定机构确有撤回修改行为,鉴定机构未对鉴定内容和鉴定结果修改,仅对标点符号错误进行了修正,已要求鉴定机构改正。

7月24日,广州市司法局相关科室负责人回应大河报记者称,关注到该情况后,广州市司法局已对涉案的鉴定意见书进行核查,司法局通过公法链平台后台调取,对修改前后两个版本的鉴定意见进行了严格对比,发现涉事的广东鑫证司法鉴定所改动的几处,确实只涉及笔误,不涉及鉴定意见结论。

该负责人称,经司法局向公安机关及鉴定机构核实,鉴定机构在撤回司法鉴定意见书进行重做前后,都征求了委托人,也就是公安机关的认可,公安机关对其撤回前后的内容和鉴定意见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表示了认可。

此外,根据⽬前相关法律法规,未禁止司法鉴定人自行撤回《司法鉴定意见书》,且根据《全国人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第十条、《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五条及《广东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第三条“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等规定,司法鉴定人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涉。因此,征得委托人同意、修改内容为笔误且不改变司法鉴定原意的“撤回重做”,应属鉴定人负责制框架内的自我补正,与“篡改”“ 擅⾃撤销”等存在本质区别。

另⼀⽅⾯,鑫证鉴定所可依法对鉴定意⻅进⾏补正,但该机构撤回已发出的《司法鉴定意⻅书》并重新出具的⽅式,未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对此,广州市司法局已要求该机构在今后执业过程中予以改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开展鉴定活动,并对其做出行政处理。

关于平台采用区块链技术具有加密防篡改功能,为何允许存在撤回功能?

该负责人称,广州公法链示证平台建立的目的是为解决纸质鉴定意见书送达困难、当事方提取难以及纸质易被篡改等问题,因此使用区块链技术的平台。电子鉴定意见效力与纸质鉴定相同,都要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开展鉴定活动。按照示证平台的操作程序 ,鉴定⼈撤回电⼦鉴定意⻅书后 ,若要重新作出,其流程包括文本上传、鉴定人身份识别刷脸、鉴定人签章、复核签发意见书、委托人提取等,所有步骤都会被平台全程记录,确保电子意见书在整个流程上真实性、可溯源和防篡改性的设计初衷。

但现在从界面上来看,它保留了鉴定机构撤回功能和撤回痕迹,为了避免今后造成这种误解,以及规范鉴定机构操作,根据广东省司法厅统一部署,我们对平台进行了优化升级,在委托人提取鉴定意见后,鉴定人无法撤回,要求鉴定机构严格遵守补正的相关操作要求。

广州市司法局工作人表示,李先生的个案若有其他疑问,其本人可进一步与司法局联系进行答复。

此前报道:广州公法链示证平台被指撤换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当事人称鉴定关乎量刑,司法局回应

(新闻报料请私信微信公众号“大河看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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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大河报·豫视频 编辑:刘惠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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