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生产经营单位要对承包承租单位尽安全责任!

   日期:2025-09-22     作者:caijiyuan       评论:0    移动:http://www.lekcy.cn/mobile/news/4815.html
核心提示: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当“甩手掌柜”。生产经营单位要与外租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承包单

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能当“甩手掌柜”。生产经营单位要与外租外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协议,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还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企业主要负责人要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既要管业务、管经营,也要管安全,守住安全底线。

现选取3例典型案例

进行以案释法

希望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

及时与承包或承租单位

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消除存在的各类安全生产事故隐患

案例一

2023年6月14日,锡山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欣兴钢管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无锡深铃电动车销售公司、个体经营户万新峰)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锡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2023年8月9日,江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阴市四纺机新科技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1.气割作业人员曹某正在进行使用以丙烷和氧气为原料的火焰切割机进行气割作业,经查询曹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2.该单位厂房屋面加固翻新项目承包单位(江阴市祝塘镇欣云建筑安装部)的员工在对房屋面加固翻新时未佩戴安全带,该单位未对上述项目承包单位(江阴市祝塘镇欣云建筑安装部)进行安全检查,未记录检查情况。上述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和《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江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5.6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3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7月27日,惠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执法人员对无锡佳年制衣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将厂房出租给13家单位,已与12家承租单位签订厂房租赁安全生产协议书,但未与承租单位(无锡市天互供应链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隐患符合《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项对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判定。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惠山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单位作出合并处罚款人民币1.85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单位主要负责人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37万元的行政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 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一)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安全生产职责。”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职责:(四)对承包方、承租方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发现安全生产问题的,及时督促整改;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四条:“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未履行相关安全生产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案例启示

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时,生产经营单位首先要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这种专门协议或者专项条款,对于明确生产经营单位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促使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是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判断各方责任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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